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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6-07-22浏览次数:0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

  2014年X月XX日,丈夫张某起诉王某离婚,这是张某第二次起诉 离婚了,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本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声称:为了还债,在2013年底他已将房产给卖了。因此庭审不得不暂时中止,王 某到房产交易大厅查到房产已从张某名下过户到秦某名下。

  随之,王某将张某和秦某共同诉至法院,主张张某及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丈夫张某与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法律人士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夫妻之间隐瞒卖房属于夫妻之间的承担损失赔偿问题,妻子因此受到财产的损 害,可以通过向丈夫主张卖房房款,从而得到补偿。所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出发,即使未经妻子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第二种观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认为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时,还应考虑善意第三人的认定界限,考虑夫妻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为本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方主张合同无效。

   为此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房屋买卖成交价虽然符合建委规定的最低成交价格,但比市场价格低很多,因此推测该价格不真实;并且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 屋内,基本没有离开过涉案房屋,从未发现有人买房、看房等情况,这是不符合房屋买卖常理的。因此本律师就从买房人的身份查起,发现买房人是一个接近70岁 老人秦某,户籍地与男方老家地址接近。得到这一情况后,本律师与王某赶到秦某老家去调查取证,最后发现秦某是张某母亲的亲戚,一直到我们去找到秦某时,秦 某还不知道有买房一事,果断给其作笔录确认,递到法庭。

  最后法院以张某未经王某同意私下卖房,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张某与秦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生活中夫妻之间一方隐瞒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存在,在实践中,法院大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判为有效。而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当事人无法查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细致地调查取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李春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2005年成为正式执业律师,工作经验丰富,主要代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现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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