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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事务所赵朋律师代理的一起挂靠经营案

日期:2016-07-22浏览次数:0


  小袁因与某科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赵朋律师,委托赵朋律师代理此案件。小袁是刚大学毕业自己创业的学生,为其创意的广告发 布项目寻找挂靠公司,经朋友介绍与某科技公司口头达成挂靠协议。双方约定小袁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独立经营项目,客户付款直接打入某科技公司账户,项目所需 费用由小袁在客户款项到账后从某科技公司支取,一切项目风险由小袁承担,小袁将项目净利润的5%支付给某科技公司作为酬劳。

  达成口头 协议后,小袁先后与新东方和谷歌公司签下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款52.8万元由上述两个公司直接付至某科技公司账户。小袁先后在某科技公司支取237780 元用于支付印刷、快递、人员工资等,某科技公司共计支付给小袁项目合作款85123元。后双方因项目利润核算发生争议,某科技公司单方面将项目成本核定为 10万元,直接以收入额减去10万元作为利润总额,并按照25%的税率计算扣留所得税,将收入总额减去支出总额、营业税、所得税后,按照15%计算其提 成,认为不应再向小袁支付项目合作款,某科技公司在与小袁的电子邮件往来中向小袁表明了其上述计算方式。小袁因此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科技公司,要求某 科技公司给付合作项目结余款126257元。

  某科技公司答辩时称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广告发布项目是某科技公司旗下的项目,小袁只是该公司的项目执行人员,小袁在对外宣传时是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还以领导名义为小袁向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写过推荐信。

   小袁在听到某科技公司不承认挂靠关系后,十分愤怒,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项目是自己的,只是挂靠在某科技公司名下。赵朋律师十分冷静地向当事人分析,因为 双方有项目核算的邮件往来,并且对方认可邮件的真实性,我们不应再在法律关系上与对方纠缠不清了,而应当重点关注核算方式问题。事实上,这也是法官在庭审 中的焦点。赵朋律师凭借其对财务以及税法知识的了解,向法庭指出对方在核算中的错误:1、成本应当按照实际支出计算,而不是对方单方面确定为10万 元;2、营业税等流转税应当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3、所得税率是20%,而非25%;4、某科技公司在相应纳税期间的应缴所得税数额为零,说明经过综合计 算,该企业未在相应期间缴纳所得税,因此应当将以缴纳所得税名义扣留小袁的款项归还给小袁。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公正的判决,完全采纳了赵朋律师的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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