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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是否有权分割爷爷名下的拆迁房

日期:2019-01-21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于大爷和王大妈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于大,次子于二,长女于三,次女于四,均已成年,其中长子有一女儿,于晓,次女有一儿子,孔武,(文中皆化名)。
 
于大爷和王大妈为国企退休职工,家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胡同,2013年7月,该房屋需要拆迁,于大爷作为户主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党校西墙外地区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置换三套安置房屋。于大爷的孙女于晓打算单独要一套一居室,于大爷不同意,于晓一怒之下将于大爷和王大妈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庭审上于晓称,2013年7月,于大爷作为户主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党校西墙外地区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约定安置人口5人,即于大爷、王大妈、于四、孔武,于晓,每人应分得50平米。
 
于晓本打算要一套一居室,但是于大爷要了三套两居室,于大爷王大妈一套,于四孔武一套,另外一套给自己。2017年拆迁安置房已竣工交付,钥匙和拆迁安置款200万元由于大爷领取,现因房产权利份额和补偿款分配问题,与于大爷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特诉至法院。
 
于大爷辩称,涉案房屋自己签有四份协议,另外三份拆迁协议利益分割不存在争议,而其它一份协议里的利益没有于晓。理由是于晓的户口是在自己不知情下迁入,之后曾多次要求其迁出,于晓不予配合。于晓从未在该房屋居住,于大爷也未表示过分房子给于晓,于晓作为涉案房屋被安置本就不合理,不同意给她任何补偿利益。
 
听完原被告陈述之后,海淀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均系安置人口,于大爷等被告主张上述安置房与于晓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于晓作为安置房人口的一份子,应获得安置房屋折价款及相应装修补助费164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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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一审判决之后,于大爷不服海淀人民法院的上述,便带着判决书来到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仔细阅读,找出一审判决出现的不合理的地方,并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要求重新判决。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现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应综合考虑宅基地、房屋归属及居住使用状况,按照腾退安置政策规定的利益进行分配。该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于大爷和王大妈夫妻享有,拆迁的房屋是由于大爷自己建造,房屋拆迁后利益补偿应由于大爷分割,与于晓无关。
 
目前二老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人照顾。于晓的父亲作为长子,对老两口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还在瞒着老人将女儿的户口迁入老宅,分割财产,而于晓从未踏入过拆迁的房屋一步,只知道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从未为家庭付出过,只知道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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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在法庭上诉称,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晓及于晓的父亲于不赡养老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听完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律师的陈述之后,于晓拿不出自己曾在涉案房屋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于晓的父亲曾赡养老人的证据,海淀人民法院经审查之后,综合考虑,撤销一审判决于晓获得安置房屋折价款及相应装修补助费1648200元。
 
二审判决书下来后,于大爷和王大妈为了答谢孙俊平律师,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收到锦旗后的孙俊平律师很是感动,并在朋友圈书写到“服务来自于用心,信赖源自于专业,当事人对我专业的技能,和努力付出的肯定,是我最大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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