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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遗产房居然归民政局而不是亲舅舅,合理吗?

日期:2022-05-10浏览次数:0

近日一则有关遗产继承的新闻引发众多热议,再度掀起关于“继承权”的讨论: 

【案件缘由】

北京一38岁杨某去世,留下一套于2015年首付115万购买的房产,过世时房产还未还清贷款。据查,杨某父母双亡,是独生子没有兄弟姐妹,他未曾结婚,也没有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仅剩一个亲人是他的舅舅。

杨某去世后,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继承杨某留下的房产,为此他还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最终法院却判决认定当地区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舅舅没能继承到这套房产。


北京法院


新闻一出,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激动质问“凭什么亲舅舅不能继承?民政局还能比舅舅更亲么?”

实际上,此案的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跟亲戚关系的亲疏远近无关。 



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报道,杨某确实已无法定继承人,舅舅是其母亲的兄弟,不是他本人的兄弟,因此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其房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屋遗嘱继承



舅舅无法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都是向下延伸的,晚辈可以通过代位继承长辈的遗产,长辈却不能代位继承晚辈的遗产。

本案中,如果情况反过来,是舅舅去世后无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仅有一外甥在世,外甥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继承的是外甥母亲作为舅舅的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本案恰恰是外甥过世,舅舅作为长辈,不能代位继承外甥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归民政局合理吗?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结果是“认定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不是遗产的所有者。在法律上,遗产管理人是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对遗产作出分割安排、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并非遗产的“下一任主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针对此类情形下,公民遗产到底归谁所有的问题,《民法典》中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舅舅偿还的贷款能否要回?

舅舅在杨某去世后偿还的那部分贷款,舅舅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数额的被继承人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杨某遗产房的获得者需要承担清偿房贷的责任,而舅舅代为偿还贷款的行为发生在杨某过世后,此时该房产已经是遗产,但舅舅不是杨某的遗产继承人,遗产获得方从舅舅的还贷行为中受益,因此也有责任归还这部分钱款。


房产继承


如何避免此类情形?

很简单,只要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对自己名下财产的身后去向做出明确安排即可。本案中,如果杨某生前立下遗嘱,哪怕受条件限制无法书写纸面遗嘱,只在紧急关头立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指明房产由舅舅继承,都不会出现如今这种尴尬局面。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明法典规定


说到立遗嘱,不得不再次强调,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文书,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助起草,以避免其内容无效、保证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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